“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法)”。
法治需要不同的声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就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其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抵制征兵第四案”中所发表的反对意见,在经历了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后,最终被美国和最高法院的多数所接受,从少数意见变为多数意见。
关于异议的作用,密尔曾进行过精辟的分析:尽管被迫沉默的见解可能有错,它经常含有部分真理;且既然对任何议题,占据普遍优势的见解很少或从不代表全部真理,那么只有通过不同见解的交锋,才有可能提供真理的其余部分。实践证明,“与其说法院的公信力来自判断的正确性,倒不如说是来自公众所看到的其对待真理的理性态度。判决书的结论固然重要,但真正让大家信服的,却是得出结论的过程。”
美国学者阿伯拉罕就曾指出,“反对意见是历史长河中生命力的体现,许多难忘的反对意见后来逐渐演变而为(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多数意见,甚至是一致意见。”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16年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异议意见书达到了令人吃惊的296份,哈伦大法官也因此以“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而闻名于世。
(摘录于《检察风云》 作者王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