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用法治思维规划指导引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贯穿于各项工作、各类业务、各个环节的全过程,认真解决好与法治要求之间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树立法治至上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也已上升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坚强意志,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近年来,在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国家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反洗钱法、政府采购法等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各级领导和干部,特别是作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应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从更高方面、更广范畴、更深层次学习领会其精髓,掌握各类法纪条规,做到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体现法治精神、贯彻法治精神,把“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作为一种思维习惯,敬畏法律、推崇法治、遵循法则。克服大而化之、粗枝大叶学法,避重就轻、利己主义用法,改头换面、降低标准执法的现象和问题。
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法治化是其最鲜明突出的特点。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薄熙来一案的公开审理。纵观其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依法指定管辖到公开透明审理,一直沿着法治轨道逐步推进,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得到充分体现,其案情之重大、庭审之复杂、程序之透明,在我国依法治国历程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诉权,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公民的知情权。这不仅彰显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基本思路,也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有力体现,为全民普法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建设公开课。
加快反腐立法进程
法制健全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和基础。反腐立法一方面要完善过去的一些法规,编严编密制度笼子。比如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将其上升为信息公开法,加快权力公开、党务公开的立法进程等。现行某些规范权力的党内法规和行政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价值性的倡导,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无责任主体,有的无配套政策,有的无程序性规定;有的只有禁止性规定和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有的现有党内法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既损害了法规的权威性、执行力,也不利于内部监督。再加上一些地方避重就轻、执法不严,对干部腐败行为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甚至对一些违纪问题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更是纵容了一些人在制度规定面前依然我行我素,在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因此,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完善反腐败法律,加大反腐败的立法力度。针对全领域系统性的一些重大法律空白缺口,抓紧制定出台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
在中央纪委层面,可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工作业务程序衔接之间的立法,防止因为断层和脱节而产生违法问题和办案事故;结合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的角色任务,加强与其之间工作运转程序衔接之间的立法,实现法制化规范、程序化运作,防止交叉打架、重复劳动,使反腐败的法律链条平稳延伸、无缝对接。
在地方层面,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目前,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台了诸如网络举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机关效能建设、公车改革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纪条规,这在操作执行层面反映出了良好效果和社会反响,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宣传,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依法履职刚性运行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干部要做到头上有法纪、脚下有红线,实现法纪落地、刚性运行。一方面要头脑清醒、擦亮眼睛,认清合情与合规之间的差距,合理与合法之间的鸿沟,不能空泛化、选择性、生搬硬套落实运用法规条款;另一方面要谨防用组织程序代替法律规范,用工作纪律代替法制规定,用领导意志替代法纪要求的错误行为和现象。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查办案件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就是相关办案人员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酿成的恶果,法纪意识淡薄是酿成大祸的根源。因此,在纪检监察各项核心工作业务的关键环节,都要抓好法律实施的监督,可探索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将面向社会聘请的廉政监督员进行培训后上岗,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使每一起案件的查办和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彰显法治光芒,体现公平正义。
破解难题
近年来,各类涉法涉诉案件和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应认真梳理研究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法治为统揽,以实践为课堂,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和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当前突出存在的仅用党纪而无法用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比如裸官、奢靡、兼职、红包、“吃空饷”等等,许多违反党纪的行为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这既是监督盲点,也是法律界定的难点。
比如,官员失联事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后,办案保密规定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实施重处分对象申诉复议没有第三方介入监督饱受社会诟病、党外人士违纪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手段受限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强研究论证,倾听各方意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手段,破解此类难题。如对外信息披露不畅通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天候网络值班新闻发布制度,针对疑难信访、申诉复议等问题,可探索吸纳律师、司法、第三方组织参与,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不仅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实践,也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贡献。